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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朝阳中学自行采购询价通知书 |
发表日期: 2018-08-28 录入者:王鑫 访问量: 来源:原创 |
常州市朝阳中学自行采购 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常朝询〔2018〕1号 项目名称:明厨亮灶增加项目
常州市朝阳中学 2018年8月28日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编号: 常朝询〔2018〕1号; 2. 项目名称:明厨亮照增加项目; 3. 采购预算:3万元; 4. 质保年限:三年; 5. 询价通知书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注:谈判供应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总报价(包干),施工时若因实际情况需增加材料及人工等,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文件组成: 1.报价表;(后附格式)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响应产品配置或技术参数响应对照表;(后附格式) 6.售后服务承诺; 7.与本次询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为必备材料,如有缺项为无效响应。 (二)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 1.询价响应文件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需装订成册; 2.询价响应文件中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公章; 3.询价响应文件须装袋密封,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和响应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综合说明 1.本次询价采购,响应单位须对采购清单报出完整且唯一的总报价。报价包含所有设备的提供、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使用培训、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2. 响应单位提供的所有产品应符合技术要求条款中所标称的规格、参数和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 3. 响应单位应保证商品为全新、未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品。 4. 请贵单位按上述要求编制询价响应文件盖章密封,并于2018年8月30日17:00前送交至常州市朝阳中学后勤服务处。不按询价文件组成要求制作报价文件并签署的或过时递交文件的,均为无效文件。本项目将于2018年8月31日15:00在 常州市朝阳中学 确定成交供应商。 5. 成交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响应单位为成交供应商。若最低报价相同,则依次按技术指标高优先、质量保证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选择成交供应商。 6.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示期结束后,自行到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下载中标(成交)通知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7. 完工时间: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集成、调试并交付使用。 8. 付款条款: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9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付清余款。 9. 联系方式 (1)采购人:常州市朝阳中学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105号;联系人:雷开峰;联系电话:0519-88873260 10.该项目信息刊登在常州市朝阳中学校园网(http://www.cyzx.czedu.cn/)
六、询价合同主要条款
1.报价表(格式) 报 价 表
响应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市教育基本建设与装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货物类)
经常州市朝阳中学 2018年8月31日常朝询〔2018〕1号评标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就明厨亮灶增加项目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内容:乙方负责提供下列货物 单位:元
2.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 包括劳务、制作、运输、仓储、管理、安装、调试、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3.合同供货范围 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相关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及时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成交通知书; (2)询价通知书; (3)询价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4)响应文件; (5)成交供应商澄清函; (6)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 5.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参数指标应等于或高于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规格参数指标;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使用过程中,一但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以上约定,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并按第11条承担违约责任。 7.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8.交货及验收 (1)乙方应当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地点由甲方指定。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询价通知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询价通知书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验收的标准:根据询价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9.付款: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货款。 10.售后服务 本合同货物的免费质保年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行运行监督,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2)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技术人员技术进行免费培训; (3)乙方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应在按规定的服务水平和响应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合约的目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4)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5)若询价通知书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①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②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③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④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 ⑤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 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⑥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主动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⑦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11.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①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②乙方逾期交货的,应与甲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③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交货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货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因交货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承担退货所引发的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因解除合同导致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者所有权不完整(指乙方完全能处分所提供的货物,该货物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货款部分百分之五违约金;导致甲方、采购代理机构为此参与诉讼或仲裁,乙方另应支付甲方、采购代理机构为此引发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12.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附加条款 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如有分包、转包,一旦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采购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 (2)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本合同; (3)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4)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询价通知书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备存; (5)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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